著者
影山 輝国
出版者
東京大学東洋文化研究所
雑誌
東洋文化研究所紀要 (ISSN:05638089)
巻号頁・発行日
no.133, pp.1-32, 1997-03

中國漢代的刑罰除「謀反」等大罪外,大都在秋冬季執行,而不是在春夏季。東漢時稱此為「順気行罰」或「順時之法」。這裏的「氣」即陰陽二氣,而「時」則為春夏秋冬四時之意。當時,人們認為四時之循環由陰陽二氣的盛衰所致,春夏陽盛時期為生長季節,秋冬陰盛時期為殺藏季節。因此,春夏季執行死刑或其它刑罰是逆天時之行為。此種天人感應的時令思想在漢代以前已有所見,但按照這一思想具體實施順氣行罰是從何時開始的,漢代的實施状況又是怎様的。本文將就這些問題進行具體的探討。

言及状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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