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者
鈴木 秀光
出版者
東京大学東洋文化研究所
雑誌
東洋文化研究所紀要 (ISSN:05638089)
巻号頁・発行日
vol.145, pp.1-56, 2004-03

清季"就地正法"是將案犯敢于不解赴省會,就地先期死刑,而後奏聞皇帝的辦法。就地正法始自道光二十八年,是雲貴總督林則徐奏請將案犯解赴道府審明,督撫覆准後,讓當地提督、總兵恭請王命,蒙上諭准許在雲南西部施行五年。這目的在於免除將案犯解赴省會,因為從來的解審制度不能適應道光時期的案件處理情況。道光初期,清朝政府已准許將軍流犯不解赴省會,而且自道光二十四年以後,關於死刑案件也再三奏請不解赴省會,林則徐的就地正法也在於這様趨勢的繼續。咸豊三年,清朝政府為了將案犯立即重懲,對全國各省頒布了就地正法的諭旨,但關於程序没有特別的意義。從在湖南省的實務來看,曾国藩一面在審案局用王命旗牌施行恭請王命,一面批准州縣施行就地正法。湖南寧遠縣知縣劉如玉施行就地正法,處決了千名以上。這時期的實務是為了將案犯立即重懲,地方官敢不遵照律例,以自己判斷選擇了,對上司只報告了處決的事實或處決時參考的供詞等。自同治年間以來,有關就地正法的存廢,中央政府和各省督撫開始爭論,光緒八年蒙議准結束了。但其効果不過變化就地正法的對象。那時,就地正法程序是從督撫對中央政府個別制訂的章程和各省實務來規定,其目的是按照社會穩定的進度,有時立即重懲,有時放寛解審程序上的困難。各省實務來看,就地正法一面有遵照督撫個別制訂的章程的,一面有地方官的權宜的,有時紳士們的意圖反映到權宜。總之,有關就地正法的行為尋求案件處理的"恰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