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者
野村 鮎子 野村 鮎子
出版者
奈良女子大学文学部
雑誌
奈良女子大学文学部研究教育年報 (ISSN:13499882)
巻号頁・発行日
no.3, pp.1-16, 2007-03-31

中國古典詩文中,有一部分是以自家女性為題的作品。 有悼亡詩、亡妻墓言志銘、先批行状、乳母墓銘、祭亡妾 文等等。這些描寫自家女性的作品都有個共通黠,即這 些女性親人皆己亡故。這是因為前近代的中國士大夫之 間,有著基於「内言不出於梱」(《禮記》)的儒教士規範 而沉默不語的共識,因此在表達親情戸気,往往不得不 透過哀悼的文學形式。 關於書寫女兒的文學,大部分也都是哀悼未婚女兒的 作品,但其中有若干是哀悼己出嫁的女兒之死的持文。 且談論到出嫁女兒之死的作品中,有些還提及女兒在夫 家遭到虐待一事,這點往往容易被人忽略。 本論將討論宋蘇洵〈自尤詩〉、明王樵〈祭女文〉、 明駱問禮〈章門駱氏行状〉等父親哀悼出嫁女兒死於非 命的作品。在〈自尤詩〉中,蘇洵用長達九十八旬的長 篇詩形式,道出季女八娘嫁往母相娘家-程家、卻在 夫家受虐而死的事由。<祭女文〉中,王樵以祭文的形 式描述女兒嫁給愛喝酒又素行不正的丈夫,最後在夫家 遭到虐待以至自殺的悲劇。駱問禮的〈章門駱氏行状〉 則以行状的文體,道出女兒駱復不斷被丈夫章其美施暴, 最後還被通姦罪殺害的經過,這些作品的共通點是:喪 女之痛、對虐待女兒至死的夫家之怨念、為女兒訂下這 椿親事的不是別人正是身父親自己的自責之情、以及 無法將女兒從虐待中拯救出來的悔恨。 無關男性的社會地位、學歴舆職業,虐待女性或家庭 暴力都有可能發生,這一點在今日已然廣為人知。在理 當體現儒家教誨的士大夫家庭中,實際上並非「父子兄 弟夫婦相和順」所言般理想,但虐待或暴力被認為只會 出現在平民或小説世界裡,所以士大夫階層的家庭暴力 幾乎不曾浮出檯面。這可謂為士大夫間一直以來巧妙隐 瞒的縁故。但本論所介紹的,都是士大夫階層的家庭裡 所發生的家庭暴力,而暴露這些暴力的父親也都是士大 夫階層。 前近代中國的女性因為受到「孝」或「從一而終」的 規範,出嫁後就算遭到婆婆或丈夫的虐待,也幾乎不可 的離婚。出身士大夫家庭、有教養的女性多以離婚為恥, 逃避之途唯有一死。而且殉夫之女或守潔自盡的女性往 往被稱為節婦或貞女,會受到朝庭的彰顯,也會被當成 兩家的榮譽,相對於此,身為家庭暴力被害者的女性, 即無法獲得這榮譽。她們反而會視為家門之恥,被虐 待的事實則被巧妙隐瞒。這種情况下,以詩人身份暴露 這些易於被粉飾太平的出嫁女兒受虐而死的經過,正是 身為一個父親對女兒的親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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